隐私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一样准确吗?有什么不同?
1、法律效力不一样。隐私亲子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用于上户口、迁户口、上学、移民、留学、打官司等等。DNA亲子鉴定中心DNA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可以出具英文报告书,可以全球通用。
2、鉴定人数不一样。隐私亲子鉴定可以一个人偷偷办理,而司法亲子鉴定是要求所有被鉴定人到场,至少两人。
3、采样方式不一样。隐私亲子鉴定可以自己在家采集样本,也能到司法鉴定所采样,更能预约工作人员上门采样。但是司法亲子鉴定只能到司法鉴定所采样,特殊情况才上门采样。
4、采集样本要求不同。隐私亲子鉴定样本只需要含有足量的DNA即可,比如头发、烟蒂、牙刷、指甲等都可以使用。而司法亲子鉴定默认采集血样,如果半年内输过血或者做过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才可能用口腔拭子样本。
5、隐私不同。隐私亲子鉴定保护个人隐私,所以可以全程匿名完成。司法亲子鉴定要求实名制,并且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驾驶证、军人证、出生证明等,还要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除了以上5点,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不同以外,其实验室鉴定流程和要求是一样的,鉴定技术也一样,最终出具鉴定结果的时间也一样,都是5个工作日出鉴定结果,7个工作日出鉴定报告,加急最快可3小时出结果。
乌鲁木齐刚出生司法亲子鉴定怎么做?
司法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所有被鉴定人到司法鉴定所现场办理,需要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拍照,录指纹,然后采集血痕样本,婴儿也一样。DNA亲子鉴定中心DNA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亲子鉴定费用一般2000-3000元左右,加急最快可3小时出结果,出具的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可以被国内外公检法部门认可和解读。
乌鲁木齐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提供哪些东西?
司法亲子鉴定要有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可以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级企事业单位或者党政机关,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委托单位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注明委托人的姓名,案由和鉴定需求等。委托单位可以自己采集样本送至鉴定中心,由委托单位提供样本的,鉴定中心只对提供的样本负责;委托单位也可以带着被鉴定人到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负责采集血样。由委托单位要求委托亲子鉴定的,应提供父母子三方的血样。
此外,个人也可委托做司法亲子鉴定,个人委托必须携带自己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孩子如果还没有户口本,可以使用出生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孩子身份的证件;到DNA鉴定中心亲子鉴定中心,拍照、录指纹、采集血样以及填写委托书,如果是单亲的亲子鉴定,还需填写风险提示单。
乌鲁木齐做司法亲子鉴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局、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们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适用于中国大陆、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因政治体制限制),可用于出国公证、办理签证、报户口、诉讼等。
三、司法亲子鉴定受理程序相对严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真实、公正、有效。
(1)被鉴定人必须亲自来我所办理实名委托;
(2)被鉴定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3)被鉴定人必须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乌鲁木齐针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和完善呢?
一、规范鉴定机构
应通过法律或者行政规章等设立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对现行混乱的鉴定机构予以规范,设立条件,划定管辖范围,避免多头鉴定。
二、规范鉴定标准
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是鉴定结果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出现反复、重复、多次鉴定,与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有很大关系。
三、限制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的次数
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又要严格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而造成鉴定次数过多、时间过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四、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
乌鲁木齐亲子鉴定正规司法机构亲自鉴定。
亲子鉴定的亲自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胎儿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分为羊水亲子鉴定、绒毛亲子鉴定和无创胎儿亲子鉴定。不同dna亲子鉴定满足不同人群需求,DNA亲子鉴定中心最常受理的亲子鉴定就是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乌鲁木齐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自2005《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一下简称《决议》)执行以来,人民法院已全面停止各项鉴定,公检两家也停止对外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
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工作,因为种种原因,仅在三大诉讼法中有些原则规定,在有些部门如公、检、法、司、卫机关都有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但过于简单、过于原则、过于分散,而且都是从部门角度出发,没有从国家统一的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有限。司法鉴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的管理、操作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不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复鉴定,且鉴定结论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就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却常常会遇到同一案件多个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现行的鉴定制度也使得鉴定的回避规定完全被虚化。
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的问题,法院只能交由或指定有关的鉴定部门,而不能直接委托从事鉴定的人。有关的鉴定部门接到法院的鉴定请求以后,由谁进行鉴定,如何鉴定,都完全是鉴定部门内部的事,法院无权过问或干预,其结果是连法官也不知道究竟是谁在从事鉴定,只是在收到鉴定结论以后,才能从鉴定结论的签名上知晓其姓名,但仍不了解该鉴定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以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何以能行使?